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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既不是主刑也不是附加刑,缓刑仅仅属于一种刑罚制度,既不属于主刑,也不在附加刑之列。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主刑只能...
刑法的主要刑罚包括:控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刑罚分为主要刑罚和附加刑罚,主要刑罚适用于罪犯,只能独立使用,不能相互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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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
缓刑考验期限内的考察,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缓刑考察的主体 刑法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2、缓刑考察的内容 缓刑考察的内容,就是考察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是否具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即是否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以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 3、被宣告缓刑者应当遵守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75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1、在刑罚的变更上 (1)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有以下三种处理方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立功表现的,可获得减刑,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以实际服刑两年为考验期。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可以”减为有期徒刑,而死缓两年考验期满,如无故意犯罪,则是必须减刑。 2、在考验期限的计算上 死缓两年考验期从生效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一般是终审判决书的日期起满两年;无期徒刑的“考验期”(实际上在法条定义上是没有所谓无期徒刑的考验期的,但司法实践中往往应用较多)一般是从入监之日起计算。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死缓判决后两年内无再犯罪的,不再执行死刑,一般转为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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