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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问题,我想说的是: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
1、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期间如果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属于受贿。数额较大的,一般就可构成受贿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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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利用职务职务上的便利或为其谋取利益,则应认定为受贿犯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1、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所以,你是否构成受贿罪,关键看你是否为他人牟取利益。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承诺行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本案中,你接受了对方给予的辛苦费,而且对方表示如果以后业务量大的话还会有些感谢费,你就构成了默示的承诺。 3、所以,你的行为是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如果你刚刚才收的钱,没有超过一个月,是不算受贿的,建议你赶紧上交或者退还,以免因为4万块而失去宝贵的工作和自由。 4、以上说的有些理论化,给你提供一个案例,可以参考。[案情] 2004年起,被告人徐红金担任鄱阳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分管人事、土地利用和土地交易工作。2004年5、6月间,玉山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鄱阳分公司负责人刘海陆来到鄱阳,欲购买鄱阳县农机公司的土地搞房地产开发,于是刘海陆找到被告人徐红金,询问了土地出让有关政策及农机公司土地的价值情况,徐红金作了详细的答复。2004年7、8月份,刘海陆再次找到徐红金,要求徐红金在土地评估之后,徐红金提供了土地分类、用地性质及基准价格的有关情况。因鄱阳县农机公司经法院依法查封,委托江西联创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2004年9月份,刘海陆通过竞买购得鄱阳县农机公司的土地,十余天后,刘海陆来到鄱阳,找电话叫被告人徐红金到鄱阳镇饶州大酒店刘海陆住处,刘海陆将事先用牛皮纸袋装好的四万元现金送给了徐红金,并说感谢徐在期购地过程中帮的忙,还要求徐在土地过户及日后其开发过程中给予关照。2005年11月、2006年3月,刘海陆在办理鄱阳县农机公司土地使用机变更手续时,被告人徐红金在审查土地登记审批表上,签署了同意初审意见,报请领导审定的意见。2006年上半年,被告人徐红金为掩盖其收受刘海陆四万元现金的事实,叫鄢海际在其事先写好的刘海陆租王根泉(徐红金岳父)房屋的协议上签了字,租金四万元,并跟刘海陆说原给的四万元作房屋租金。但事实上,刘海陆从未租用王根泉的房屋。[审判]鄱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红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刘海陆贿赂四万元,为刘海陆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徐红金已退清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为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根据被告人徐红金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一款、第386条、第383条、第64条、第72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人徐红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受贿所得四万元人民币,予以收缴。[评析]本案当中,被告人徐红金虽然一直否认许诺了刘海陆,但从证据上看,其为来鄱阳开发的刘海陆提供土地方面咨询、提供政府相关文件、出具相关证明、均是在帮助刘海陆房地产开发顺利进行,这些行为即使是正常的职务行为,但是在收受了刘海陆的4万元人民币后,这种行为就变成暗示为刘海陆谋利的许诺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应当构成受贿罪。作者单位:
答复: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关于量刑的问题。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因此,如果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回扣、手续费的,根据以上条款,构成犯罪的应该为企业人员受贿罪。(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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