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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检察院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实施新犯罪,或者试图自杀或者逃跑;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包括了三方面的含义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是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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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79条证明有犯罪事实,有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保证审查时不足以防止以下社会危险的情况下,必须逮捕:(1)有可能实施新犯罪的情况下(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情况下(3)有可能破坏、伪造证据、妨碍证人作证和供词的情况(4)对受害者、通报者、通报者、通报者实施打击报复的情况(5)自杀或逃跑的情况。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有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有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的,应予以逮捕。等待审查,监视居住嫌疑人,被告人违反等待审查,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逮捕。
涉嫌诈骗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条件是: 1、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二、相应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可判处三年以下刑罚;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司法机关在一定时间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羁押于一定场所的强制措施。逮捕是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它能有效地控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而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如果不依法适用逮捕措施,将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因此,对犯罪嫌疑人采用逮捕措施时,必须严格遵守逮捕的法定条件和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检察院同意公安局机关的批捕请求,一般都是人为其收集了部分证明其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证据,但是若此主体的犯罪情节严重,即使在被逮捕之后,公安机关若是确定还能找到其犯罪的证据,也是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继续侦查的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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