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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而表现为从事传染病研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构成要件是:客体是国家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主体是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客观上,从事传染病研究和治疗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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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方而表现为从事传染病研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和其职务要求的防治传染病的职责或者在履行职务中敷衍塞责、草率应付,极端不负责任,没有切实履行起应当履行、能够履行的义务。其具体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发现重大疫情应当报告而不报告或不立即报告;发现有传染病传播或流行的可能,应当采取措施而不采取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隔离治疗措施而未采取措施。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从事传染病研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主体为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主观为过失。
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而表现为从事传染病研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他应当知道自已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他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 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是针对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而言,但并不排斥行为人对其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则可能是故意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出于过失,而是出于故意,不仅预见到,而且希望或者放任它的发生,那就不属于本罪的犯罪行为,而构成其他的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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