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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构成要件及其处罚

2021-12-05
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其对象是除武器、弹药、伪造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等贵金属、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固体废物以外的一切货物和物品。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枪弹等违禁品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要件:本罪的主要要件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而且,本罪的目的是为了盈利。

相关法规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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