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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从业人员在三十人以上的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门...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由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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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二)未依法履行审查、批准、许可等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四)阻碍和干涉生产安全事故依法调查处理,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五)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及时有效地组织事故抢救的;(六)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的;(七)泄露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八)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生产管理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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