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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入室盗窃不论数额多少都应当立案。该通知规定,撬门破窗人室盗窃、扒窃、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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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7年4月2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上海市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4,000元人民币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2.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3.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2,000元人民币以上不满4,000元,并伴有诈骗前科或导致自杀、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 4. 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5. 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七十七条,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这一标准在原2020年《追诉标准》中的“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幅度内取了最高限,适当提高了数额标准,有利于节约经侦部门的警力,更加合理地统筹侦查资源。同时,《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还统一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不同地区的规定存在差异,通常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3000元至1万元以上时,将被认定为诈骗罪的刑事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以及50万元以上时,应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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