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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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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无法补偿,有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无法自理。例如,引起患者以下情况之一:1、植物人状态;2、极其严重的智力障碍;3、临床判断无法恢复的昏迷;4、临床判断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无法恢复,靠呼吸机维持;5、四肢瘫痪,肌肉力量0级,临床判断无法恢复。
1、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分级的作用在于计算赔偿数额,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2、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对于医疗事故一级甲等和乙等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 按照标准,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死亡、重度残疾,并细分为甲等和乙等,具体如下: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注: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而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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