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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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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累犯有两种,第一种是普通累犯,第二种是特别累犯。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一般累犯。一般累犯主要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或者赦免后,应当在五年内再次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累犯的,应当从重处罚,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除外。第六十六条又规定的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或者赦免后,上述任何类型的战犯在任何时候都已经累了。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普通累犯还是特殊累犯,都有一个前提,就是被判处刑罚,只有在刑罚执行或者赦免后才构成累犯。但是,如果我国对缓刑的规定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犯新罪,同时也没有违反缓刑条件,那么缓刑考验期间通过后,就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也就是说之前的刑罚根本没有交付执行。既然没有交付执行,就不存在执行完成的问题。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缓刑一般不会构成累犯。
被判处缓刑后再犯罪不构成累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而判处缓刑的人实际上并没有执行刑罚,所以不能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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