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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如何由合伙人执行事务

2024-12-09
律师回答: 在合伙企业中,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七条中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七十八条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 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的情形; 2. 合伙人发生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3.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5. 其他导致失去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不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 第七十九条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第八十条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第八十一条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八十三条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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