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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数量认定标准为: 1、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2、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认定标准有: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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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数量认定标准为: 1、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2、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3、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4、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妨碍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持有,运输的;(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卡持有,运输的,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四)使用虚假身份证诈骗信用卡;(五)销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用虚假身份证诈骗的。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申领信用卡的,或使用伪造的身份证申领信用卡的,应认定为使用伪造的身份证申领信用卡。
一、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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