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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方式,指导街道、社区设立社工组织,开展未成年人社会工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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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指导、协调、监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各级共青团组织,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做好同级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校车安全检查和管理。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和政策,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制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三)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四)接受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举报、投诉、控告,移送有关机关予以查处;(五)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行调查、研究,交流和推广经验;(六)建立未成年人保护重特大事件联席协商制度;(七)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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