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必备事项即依法应当记载的事项有: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一半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我国《公司法》第82条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给予了规定。根据这一条文,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8人已浏览
91人已浏览
120人已浏览
14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