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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发生两种情况时,必须立即解除审查。一是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审查期限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嫌...
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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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如下:1。发现取保候审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二、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为了保护被取保候审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长期拖延,《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因此,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取保候审应当依法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1、不宜被追究刑事责任的。2、保证审查期满的。3、发现等待审查决定不当。4、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立,等待审查不发生社会危险。5、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查。6、被逮捕的被告人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女性,接受保证审查不发生社会危险性。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宣布缓刑,并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期间,被告人被拘留的时间已到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刑期;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经司法鉴定尚未结案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1、取保候审条件终止审查。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审查,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保候审期间是否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各种法律手续。儿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应当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经办案单位审查批准后,办案人员再次作出《终止取保候审决定书》和《通知书》》,办理解除手续.终止对被保释候审人员的监督和约束。办理相关手续时,办案人员应向侄子宣布取保候审决定》,让你侄子在决定书的收据上签字,同时,办案人员还应作出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侄子到指定银行领取您支付的押金。到目前为止,完成终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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