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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扩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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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医疗纠纷这一特殊类型的民事纠纷,如果机械地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来分配举证责任,那么患者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因为患方既不懂专业的医学知识,又不能正确认识医学机构的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方举证不能或举证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不利环境。有些法官在某些情况下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难以进行判断,甚至当事人未举证或未充分举证时也不敢果断下判。
(法院审理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哪一方负举证责任法院审理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和非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1.患方需要证明存在医疗侵权损害基本事实,包括以下内容:①证明医疗关系的成立(首要举证责任):病历和收费单据是证明医疗关系存在的最重要、最直接的证据,患方需要保存好病历和收费单据等;②证明损害结果的存在:一般是医疗病历写明的损害结果,对于造成残疾的还需要委托人身伤残等级鉴定并提交伤残鉴定报告;③证明所主张的赔偿项目的合理性及具体数额。另外,根据“持有证据的人负有提交证据的义务”规则,患方有向法院或者鉴定机构提交未建立门诊档案的门诊病历义务。2.医疗机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①医疗机构有提交全部病历资料的义务;②医疗机构需要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③医疗机构需要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④医疗机构的其他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对于第②-③项的举证责任主要是委托医疗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医疗差错司法鉴定)。如果医疗机构不能提出证据证明不存在医疗过错,也不能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最坏的结果就是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提示①患方切勿认为患方不需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实行的是“部分”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倒置”的只是“医疗差错”和“因果关系”。患方仍需要完成侵权损害事实的基本举证责任;只有在患方完成了侵权损害事实的基本举证责任之后,才谈得上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倒置。②患方因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起诉到法院,患方不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是医疗机构的事情。因为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申请医疗鉴定来证明其不存在医疗差错以及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医疗机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甚至败诉。
患者主张医疗机构造成医疗过错的,由患者承担举证责任。若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则应该根据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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