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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纠纷是指在保证人(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中产生的纠纷。在确定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是指在保证人(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中产生的纠纷。在确定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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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向当地保监局信访办投诉。 如果保险代理人及保险人在展业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违纪行为,可以向保监局投诉,通过行政途径解决。 二是通过保险调解委员会来调解。 一些大城市已经在国内建立了保险调解制度,如上海地区。负责保险调解的委员会由市保险同业公会牵头,各保险公司推荐熟悉相关保险业务和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并聘请专家、律师、消委会人员为顾问,依据国家有关人民调解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调解服务,市民申请保险纠纷调解完全免费。调解制度并不可能解决所有的保险纠纷,但对处于相对弱势的保险消费者而言,显然是获得帮助的有效方式之一。 但是,调解委员会受理的纠纷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所涉及的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是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会员公司; 2、纠纷双方中,保险消费者一方须为保险个人消费者; 3、当事的保险会员公司对该纠纷有明确处理意见,而纠纷的另一方不接受; 4、调解必须完全遵循自愿原则,调解委员会无权强制调解。也就是说,当保险公司不愿接受调解时,调解程序无法启动; 5、不涉及第三方利益; 6、未经诉讼或仲裁程序; 7、纠纷金额不高于10万元。 目前上海地区的保险调解委员会一共有44位保险调解员。在调解员的确定上,调解委员会设有“回避”机制,一旦涉及利益关系,相关调解员将回避。在具体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由纠纷双方共同选定。涉及案情复杂、争议金额较大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可采取“合议”制,由3名调解员共同调解。
保理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民事诉讼等方式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保理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民事诉讼等方式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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