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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这条法律规定通俗来说,就是如果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给付的彩礼是要返还的如果办理了结婚登记,返还彩礼就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要么是婚后没有共同生活,要么是由于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了,无法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只有符合这两种情况之一的,在离婚时给付的彩礼才可以返还。“钻石恒久远,一颗永流传”因为这句话让钻戒成为了求婚、结婚必备的象征性物品,因为钻戒的价值比较高,这就导致了一个问题,离婚后钻戒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呢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1、一方或者双方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如工资、奖金、津贴、福利 2、用劳动报酬添置的财产 3、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 4、知识产权的收益 5、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6、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7、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偶然中奖所得的奖金等。《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离婚诉讼中,男方提出收回结婚钻石戒指请求的案例,通常情况下是无法得到法律上的支持的。因为钻戒是男方向女方赠送的礼物,礼物行为已经构成了财产权的转移,所以无法再行撤销。钻戒是在男女婚后由女性个人使用,且购买时是专门赠予佳人的,因此应视为“一方专用的日常生活用品”,并不包含在夫妻共有财产之内,乃归属女性个人全权拥有。这一做法符合夫妻在选购婚戒时所怀有的倾向,也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编及其相关注释中所规定的原则——一方专属的日常生活用品具有专属性,例如个人的衣物、帽子、鞋子等,皆应被视作夫妻独特财产。 在处理离婚资产分割过程中,一般都会将个人专属的生活用品视作个人财产进行处理。但如果这些物品的价值过高,或者有投资或其他非消费目的,就不应划入个人财产范畴。如果钻戒构成了彩礼的一部分,在离婚诉讼中男方主张予以返还的情况下,只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1)虽然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没有真正共同生活;(2)男方在婚前给予彩礼,导致后来陷入经济困境。
就现在的情况来说,我不清楚是钻石已经丢失了还是只是掉了。如果丢了,商家肯定是不会承认他们有问题的,他们可以找到100个理由来说这个是你造成的。那这种情况下只能协商,尽量减小损失,据我所知,这样的情况打官司貌似也打不赢。如果没丢,那是最好的情况,可以找到原来的商家,心平气和的先分析掉了的原因,然后进行修复,要求双方各自承担一部分的费用,一般有责任的商家还是愿意负一部分责任的。最后,一般掉钻情况会发生在PT的戒指上,如果你的是PT,当时商家又没有告诉你PT可能会因为变形而掉钻,你可以试着咨询一下律师朋友,能不能以商家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来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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