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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义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业主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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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决定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自我管理的,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义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业主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该业主交纳,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修,也可以自行组织维修。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验收前,应当一次性向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交纳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二的保修金,存入指定银行,作为物业维修费用保证。保修金交纳、使用、管理和退还的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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