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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合同由行纪人与委托人协商签订,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向其支付报酬。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行纪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接受委托的一方为行纪人,而另一方则为委托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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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的解除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法定解除。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理由。解除合同的原因发生时,权利人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无法达到合同目的;(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延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延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以持续履行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义务有: 1、按照委托人指示处理行纪事务的义务; 2、行纪人有义务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处理行纪事务; 3、报告义务; 4、保管委托物的义务; 5、合理处置瑕疵物的义务; 6、交付义务; 7、对第三人履行向委托人负责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二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百五十三条规定,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纪律合同是一种双重事务合同。纪律合同是指纪律执行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并支付报酬的合同。主体的限制、合同目标的具体性以及纪律执行合同中的纪律执行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决定了纪律执行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即双重事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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