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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8条之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记载内容包括如下一些: 1、事故主体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车辆基...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8条之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记载内容包括如下一些: 1、事故主体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车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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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部 (1)标题:在文书顶端正中写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字样。 (2)编号:在标题正下方注出案件编号“第××号”。 (3)责任认定的时间及地点 (4)案由过渡语 继时间和地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下一段文字: “对于xxxx年x月x日x时x分发生在xx(写明事故发生的路段)的xxx(事故一方人姓名)和xx(事故另一方人姓名)交通事故,经本机关现场调查,分析研究后,做出如下责任认定。” 2、认定内容 应用分条分项的方式写明分析认定的具体内容。 继认定结果之后用特此认定公文落款语结尾,右下角加盖认定机关公章,并注明承办人姓名、年月日,并加盖承办单位公章。 3、尾部 在尾部应写明此认定书,已于××××年×月×日向当事人各方宣布,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接到认定书后15日内向××交警大队申请重新认定。 最后写明本责任认定书分送的形式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原因分析;(四)当事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责任或者事故原因;(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名称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字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审查,调解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1、向上级公安机关投诉或者反应,上级公安机关如果认为确实存在错误,可以撤销,并责令重新做出。 2、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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