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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成立如何认定,受贿罪成立即是被认定为贪污罪。贪污罪是否成立就是法律上所说的既遂和未遂。根据本法第20条至第24条规定,区分受贿罪既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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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从以下四个方面认定受贿罪。第一,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产。第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第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因故意实施受贿罪而构成受贿罪,过失不构成本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根据刑法第163条、本条、第386条和第388条规定,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取得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取得现有职权之前而为的受贿行为,要严格把握。 1、要严格把握任职前与任职后的界限。即要以行为人受聘用、委托或被任命之日起为标准区分。即行为人受聘用、委托或被任命之日以前而为的受贿行为,属于任职前的受贿行为;而行为人受聘用、委托或被任命之日(包括当日)以后而为的受贿行为,属于任职后的受贿行为。 2、是否依法追究行为人任职前而为的受贿行为,要严格把握,区别对待。关键是看受贿行为与行为人任职之间是否存在内在的联系。如果存在,则应认定为受贿罪;如果不存在,则不宜按受贿罪论处。 (1)行为人与请托人之间有许诺,但行为人收受贿赂后,在任职后并没有履行职前许诺的,则不构成受贿罪,但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或诈骗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收受贿赂后,在任职后履行了职前许诺即为请托人谋取其欲谋取的利益,则应以受贿罪论处。 (2)行为人与请托人之间有了承诺,但当行为人任职后没有按照职前承诺的内容为请托人谋取其欲谋取的利益,而为请托人谋取了其他利益的,则不影响行为人受贿罪的成立。 (3)行为人与请托人之间的承诺,行为人任职后应主动履行承诺,但因客观原因末能使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实现的,亦不影响行为人受贿罪的成立。
法院认定受贿罪的条件是: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对象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诚信;主观上是故意的;客观上,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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