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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正通知、受理通知、不予受理通知、书面反馈意见、终止审查通知、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证件、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等行政许可文件,由受理部门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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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部门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一)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申请人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未能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二)申请人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仍然不齐全或者仍然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情形。决定不予受理申请的,审查部门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由受理部门制作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取回申请材料,同时受理部门应当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者申请材料的复印件。
受理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并登记完毕后,应当为申请人开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应当注明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收取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日期等以及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或者需要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情况。
受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不同种类行政许可、受理和不予受理决定、终止审查决定、准予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数量,汇总不予受理、终止审查、不予行政许可以及需要延长审查时间的理由,并将统计结果定期在中国证监会系统内一定范围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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