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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四个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存款是指存入金融机构保管并可以由其利用的货币资金或有价证券,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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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目前在我国,合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只有经过人民银行批准的,有吸收存款权利的金融机构。金融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作用,任何人活或组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擅自开展金融借贷等业务,均为违法犯罪活动。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涉及到较多的集资参与人,行为人需存在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公开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行为,具有主动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真实行为。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同于一般的民间借贷,一般都许以高息回报、到期回购股权等虚假的承诺,一定期限后往往连本金也无法赎回。所以说只要你向你的客户承诺要保证本息,就符合了第三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行为人只要主观上具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意图,客观上对集资行为的辐射面未作任何控制,只要有资金,不管集资对象是谁,均予以吸收,就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集资犯罪中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构成特征。
1、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数达到一定数量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明确规定。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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