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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足额交纳诉讼费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是否缓、...
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条件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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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7条的规定,可以申请缓交诉讼诉讼费的条件是: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作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向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当取得受害人亲属的谅解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受害人家属向检察院递交请求书,明确表示谅解其肇事行为,请求检察机关对其从轻处理。检察官审查确认,双方确系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了民事赔偿。根据我国于2007年开始施行的刑事和解制度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年1月发布执行的《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检察院认为案件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后,需遂报请市检察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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