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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字据,就要补充证据哦。只有老婆名字也是有效的。老公必须承担的。除非你们之前有另外的约定。...
借条的名字是老公的,妻子无权直接向借款人要钱。催要借款,应当债权人本人亲自办理。如果不是本人办理,需要债权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如果债务人认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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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属个人婚前房产,经夫妻协商可以办理加名,也可以不去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老婆坚持要求房产证上加她的名字,婚后房产为共同房产,应其要求应当去办理共有房屋登记。如属婚前房产,而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应其要求也应当去办理共有房屋登记;(二)生产、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经营的收益、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有平等的处理权,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如果老婆没签字且未用于家庭生活支出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使用于家庭消费,就属于共同债务,老婆就必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新版婚姻法规定,如果是结婚前买的楼,房证上是谁的名字就是谁的个人财产;如果是按拿给婚证后才买的房,不管是写谁的名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买房在结婚证时间前,拿房产证在结婚证之后,可以凭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时间作佐证(注)。注1:2011年8月份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三版法律解释,即使在结婚后,如果是由男女任一方的家长出全资所购的住宅(父母出资的要有相应证明),房产证上又只写他们儿女一个人的名字的,当作单方赠与处理,为单方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岳父母出全资买的房,房本上只有女方的名字,那即使买这套房时是在结婚后,那也属于女方的单方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是公公婆婆出全资,房本上写的是男方的名字的话,该房产亦属于男方个人财产;如果属于双方家长共同出资,那么这套房就按双方家长出资的比例来分配夫妻两人所占的比例。)注2:这个解释是针对双方家长(老人)出资的情况,如果是小夫妻两人自己出资买的房,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出的钱,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说谁出的钱,而已写的也是出资方的名字,就可以认定为出资人的个人财产,这就乱套了。你这个情况,房产证上是你老婆的名字,那你就得看你买房时是结婚前还是拿结婚证之后:如果是之前,除非你现在去办个财产公正,不然到离婚时你就没份了;如果是结婚证之后,那就要保留好你的出资证明,更重要的是不要你老丈人有出资证明(如果买房的钱是你之前借给岳父大人的,不好意思催债,想通过买房让他帮付房款以避免亲手从老丈人手上要钱的尴尬的话,你就是搬了一块石头砸自己脚了,变成了岳父有出资证明,又写了太太的名字,这房产其实就等于是女方的个人财产了,呵。。应该不会那么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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