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九条 司法机关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综合评估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类型、犯罪情况...
监外执行到期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监禁。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法院依法交付罪犯,并及时监禁。...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继续收监执行;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1、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监狱、看守所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决定。 2、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监狱、看守所,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和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应当上网公开。
在我国,人民法院在宣判的同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所在地公安机关。暂予监外执行由罪犯所在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严格管理和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原所在单位应当协助监督。暂予监外执行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监禁;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刑期届满的,不再监禁,由原监狱或者其他刑罚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71人已浏览
170人已浏览
165人已浏览
70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