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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对交通行政执法的影响有什么?

2022-07-31
结合《行政强制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下达《责令限期排除妨碍通知书》后,行为人逾期拒不执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施“强制排除妨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代履行”,或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强制排除妨碍”的程序和文书均无相关规定,但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排除妨碍”时,应当制作并送达《强制排除妨碍决定书》(或称代履行决定书),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目前《强制排除妨碍决定书》和催告当事人履行的《催告书》及相应的《执行文书》有待公安部制定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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