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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是具有执法权的。执法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行政机...
不是所有行政机关都有执法权。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有三类: 1、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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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主要是依法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得到明确授权,代表国家在某一领域内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工商、税务、土地、审计、卫生等部门。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工商所、税务所、公安派出所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依相应法律、法规享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他们必须在授权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超过授权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数额的限制,该行政处罚无效。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税务所可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实施罚款数额在一千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3、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 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的需要,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以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1、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主要是依法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得到明确授权,代表国家在某一领域内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工商、税务、土地、审计、卫生等部门。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工商所、税务所、公安派出所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依相应法律、法规享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他们必须在授权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超过授权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数额的限制,该行政处罚无效。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税务所可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实施罚款数额在一千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3、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 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的需要,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以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可以是地方政府或人大的法律授权。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17项)1、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2、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3、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4、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5、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6、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7、砍伐、修剪城市树木审批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二十四条。8、城市古树名木迁移审批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9、城市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及其变更审查;《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10、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林木更新抚育采伐审批。因林相改造、更新育林等原因确需采伐的,经机构同意,报部门批准。11、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一条。12、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审批。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13、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审批。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②湖南省实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1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国务院第412号令。15、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审批。国务院第412号令。16、取用地下水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制度设施办法》。17、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18、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法律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19、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三)行政强制(共5项)1、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措施:拆除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2、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强制措施:拆除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3、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强制措施:拆除、限期清理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4、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违章建设的。强制措施:拆除,恢复原状法律依据:《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5、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强制措施: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四)行政征收(共8项)1、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建筑垃圾服务费、管理费。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六条。2、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五)行政确认(共2项)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理计划,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并及时核发处置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四条。(六)行政监督检查(共3项)1、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棚)、转运站等设施。单位内容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八条。2、实施城市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监察。城建监察规定》第七条第二条款。3、燃气监察。①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②燃气安全生产监督。《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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