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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债权的转让仅存在于合同当 研讨会 研讨会 中,即合同权利的让与,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
关于佛山抵押车债权转让是这样的:转让债权有效,但他不是购车人,而是抵押担保债权的受让人。担保公司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借款合同清偿期届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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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4、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5、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6、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风险提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公司法》第71条有如下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4.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5.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6.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凡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及《纪要》有关规定精神涉及的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不良债权已经剥离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又被转让给受让人后,国有企业债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良债权已经转让而仍向原国有银行清偿的,不得对抗受让人对其提起的追索之诉,国有企业债务人在对受让人清偿后向原国有银行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国有企业债务人不知道不良债权已经转让而向原国有银行清偿的,可以对抗受让人对其提起的追索之诉,受让人向国有银行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让人在对国有企业债务人的追索诉讼中,主张追加原国有银行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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