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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股东是否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

2021-12-24
分公司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参与诉讼。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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