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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判夫妻一方单独偿还债务的

2022-10-30
案例2004年底至2005年6月间,原告A应被告B、C的邀请,到其上海XX公司工作,工作期间,二被告以公司发货量大,资金周转困难,要求原告A借款为其垫付运费。2005年7月1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原告A共计为被告垫付运费11.46万元,并由被告B于当日立下借据一张,利息按一分计算,于2006年春节前还清。然而,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被告B与被告C于2001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2006年5月8日因夫妻感情不合离婚,双方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协议约定:B所借A现金由B本人负责,C前后不负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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