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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以交警部门已经向当事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为前提。 二、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如公安机关出具的是死者父母子女的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 5、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如行驶证、驾驶证等。 6、提供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互相关系的证明,如行驶证、驾驶证等。 三、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2、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 四、要求赔偿事项的证据 1、人身受损的,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鉴定部门出具的法医鉴定报告、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含伤者与其单位的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含护理人员与其单位的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没有工作单位的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 2、财物受损的,提交财物损失的评估报告,维修发票。 3、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先由交警队勘察现场、调查取证,作出意外认定书,区分职责;这种纷争,赔偿数额较多时,不好商量解决,受害人能够向法院诉讼要求赔偿,法院限定的案由是机动车交通意外职责纷争,比较专业而且繁琐,建议委托律师代理解决,主要牵涉:诉讼的被告:师傅、行驶者、车辆挂名单位、车辆投保的交强险、三者险的保险公司;证据的搜罗整理:原告身份证、户口本、被告个人身份信息(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意外认定书、车辆投保单、住院诊断证明、住院证、病历、出院证、误工损失证明、护理人员收入证明、医疗费票据;赔偿事项:人身损害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费、住宿费、营养费、交通费,构成伤残的经判定有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丧命的,师傅负意外主要职责或全部职责的,要追究师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职责,死者亲属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除了前述赔偿事项,还有丧命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无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的:申请交警队委托估价公司作出估价意见书,交纳估计费、停车费、拖车费;根据相关限定及证据,详细计量赔偿数额,各省限定了分别的数额准则,而且同一省的城镇居民和乡村居民赔偿准则也不相同;受害人在诉讼前,或在诉讼中,能够申请法院对被告的意外车辆、交纳的意外处置保证金财产进行保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的标准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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