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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标准:侵犯商业秘密,具有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致使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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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标准第一项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立案追究。所谓商业秘密,刑法第219条作了立法解释,技术信息,是指技术配方、技术诀窍、技术流程等信息。经营信息,是指有关经营的重大决策,以及与往来客户的情况等信息。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者和经商业秘密所有者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者。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减少的实际价值,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二)立案标准第二项规定权利人破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当立案追究。这里导致权利人破产是指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享有商业秘密所有权、使用权的公司、企业破产的情况。所谓破产,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公司、企业资不抵债等原因申请宣告破产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至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具体标准和情形,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总结。在实践中,必须根据具体事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 (一)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二)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 (三)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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