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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的调解协议,是否符合民法的自由处分原则。民事调解书在合法的前提下,主要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自愿...
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的调解协议,属于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只要不违法,是合法有效的,法院可以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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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意见》182、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184、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但是;民事审判坚持不告不理的原则。一审判决超出原告诉讼请求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符合法定情形的调解协议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是法律赋予通常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遭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救济权。撤销权是一种有行使期限限制的权利,撤销权人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视为权利主体自愿放弃撤销权。如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后的一段时期内再提出撤销,则会使合同的效力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我国法律对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有明确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中也明确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因此,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调解协议,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即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即消灭。
调解的效力范围,是指调解达成协议后,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效力和不需要制成调解书时记载调解协议内容的法院调解笔录的效力。生效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的效力是相同的,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虽然事实上只是一个行为,但具有双重效力,即产生实体法和诉讼法两方面的法律效力。(1)实体法上的效力。实体法上的效力表现在诉讼前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因调解书或调解笔录生效而消失,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依据调解书或调解笔录中记载的调解协议的内容而确定。(2)程序法上的效力。诉讼法上的效力表现为:结束诉讼程序。调解书或调解笔录生效表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通过诉讼调解得到解决,诉讼程序因此而结束;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和再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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