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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为止造成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不相衔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立法上的原因。首先,部门行政法规较多,且制定仓促,导致相关法律规范之间缺乏协...
a.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c.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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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解决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问题,就要明确和细化立法内容。第一,二者适用范围的衔接。我国现行立法一般根据以下三个方面确立行政处罚和刑罚的适用范围:情节轻重、数额大小、后果大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二者的适用范围,但是还是没能避免二者的脱节。因此,在立法上确定行政处罚和刑罚的适用范围可以考虑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类别。第二,二者在处罚刑种和处罚尺度上的衔接。行政处罚是针对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处罚方式多为财务的剥夺,刑罚是对严重的违法行为的制裁,主要表现是对违法者人身权利的限制和剥夺,附加刑表现在财产和政治权利的剥夺,但是由于在实践中对违法轻重标准掌握不准确,对违法者的处罚轻重不一导致了很多申诉和上访现象。因此需要从立法上做出规定使二者轻重衔接。首先,罚金与罚款数额的衔接。根据“罪刑相应”的原则,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应低于刑罚处罚中罚金的数额,而且在判处罚金后,行政机关不能再就同一行为进行罚款。如果行政机关已经进行了罚款,法院认为过轻的可以判处罚金并折抵已经处的罚款。其次,没收财产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衔接。没收财产是把犯罪人的合法财产强制地收归国有来实现刑罚的处罚功能。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剥夺违法行为人的非法利益以消除其再犯罪的能力。二者在性质和内容上都不同,所以不应该以没收违法所得替代没收财产也不能以没收财产来替代没收违法所得。再次,人身自由刑和人身自由罚的衔接。目前我国劳动教养剥夺人身自由的最长时间可达4年,而刑事处罚中的管制、拘役以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没有劳动教养的时间长。因此,考虑将劳动教养司法化,纳入刑事处罚体系中以实现二者的衔接。
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逐步深入开展的背景下,行政机关在查办破坏环境类犯罪案件中,往往以行为人已经受到刑事处罚为借口怠于对违法行为人追究行政责任,致使国家和公共利益受损害状态持续存在。正确理解和掌握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竞合以及处罚适用原则,对于做好“两法衔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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