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或者承租;超过的部分,由购房人或者承租人补交差价。收取的差价款应当专户存储,...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构成以及利润、管理费用核定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规定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居民申请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申请期限内持家庭户口本、成员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79人已浏览
138人已浏览
210人已浏览
13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