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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从法律后果来看,应该算第二次。因为法律规定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
1、撤诉的离婚案件,如果重新起诉,必须在第一个案件结束6个月以后才行。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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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开庭之前撤诉,属于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如果仍然想诉讼离婚,只能在六个月以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 (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第一次起诉后撤诉,第二次起诉算第二次诉讼的。 第一次起诉经法院受理后,已经正式进入法院诉讼阶段,不管原告是在法院受理后即撤诉,或是在经开庭审理后才撤诉的,都属于一次诉讼活动。 如果在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原告又向法院起诉的,就属于第二次起诉。 例如在离婚诉讼中,法律规定原告起诉后又撤诉的,如无新的理由,应该在撤诉后满六个月才能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
如果原告撤诉后,增加了诉讼第三人,说明案件存在不关联性,不增加诉讼第三人,将会影响到案件的审理,因此,增加了诉讼第三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法律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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