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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执行能否上诉,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外,还应当出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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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河北卢县人,在天津打工,经他人介绍与李××(男)相识后恋爱,于2000年5月非法同居。同年7月中旬,李××与好友林×(男)共同吃晚饭,晚饭后林×提出去歌舞厅,被李××拒绝。李××将此事告诉了张××,张××因前夫有外遇而与之离婚,故对此事深感疑虑,并怀疑李××有外遇,为此二人发生争吵。争吵中李××提出此事可向林×了解情况。7月22日上午,张××给林×打电话,要求当面核实此事,因李××外出,张××与林×商定待李××在家时再谈此事。当日下午1时左右,李××去河北省卢县接张××的女儿。下午2时许,林×来到李××家中,当得知李××外出未归时,遂对张××进行调戏并强行亲吻、搂抱欲行强奸。张××表示反对。林×仍继续纠缠。张××借口喝水而脱身,去另一房间取出一把小宝剑(金属制工艺品),藏在身后回到原房间。当林×再次调戏时,张××手持小宝剑朝林×的胸部猛捅。在林×反抗过程中,张××又朝其腹部、背部等处连捅二十余下,林×因心脏被刺破当场死亡。张××行凶后,委托李××之嫂报警,同日天津市××区公安分局将等候的张××抓获。8月2日,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天津市××区公安分局将张××予以逮捕。8月5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张××犯故意杀人罪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10月30日作出判决认定张××防卫过当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11月4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张××故意杀人不具有防卫性质为由提出抗诉。张××也于11月5日以无罪为由提起上诉。
离婚案件的争议分两类。第一类是身份关系纠纷(是否还是夫妻关系)第二类是财产纠纷。 第一类的身份关系纠纷,如果法院判处允许离婚的原则上是一审终审,不可上诉的。因为婚姻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不可一次再次地去变动。 如果法院判处不予以离婚的,则可在判决后6个月后才可再次提起离婚申请。 第二类的财产纠纷,可以上诉。因为这并不涉及公共利益,而是涉及个人利益。
请问,判决书是代表离婚协议书吗?另一个,没有有在调解中寄离婚判决书的可能?这份判决书算有效吗?请问,判决书是代表离婚协议书吗?另一个,没有有在调解中寄离婚判决书的可能?这份判决书算有效吗?, 双方自愿,并于2003年4月30日经海宁市许村镇人民政府登记10月4日结婚。落家到该镇茗山村三组钟跃杰家。 婚后,以至于为了一点家庭琐事经常吵闹,打乱我的正常生活,至后发展到毒打,使家庭暴力越演越烈。2004年正月,我发现自己已有身孕,从医院保住胎儿回家养胎头几天让老公有些方面照顾我,正在这时我又发现他有外遇,在手机通话时,对方自称‘老婆’。之后,夫妻关系出现裂痕,不管你有没有怀孕,时不时毒打我一顿,一个月毒打我23次以上,连亲属们也都来围攻我,目的是想我离婚。目前我的身体很差,有内伤、也有外伤、更有心灵的创伤。 被老公(钟跃杰)打赶出门锁换掉,这五年多我吃足苦头,过着非正常人过的生活日子。收受贿赂、贪赃枉法。不顾国家制度保障妇女、弱者等法规,更不顾我的生存、生活、性命、身体健康、经济、目前与将来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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