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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牌上的同音字是侵权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
事实上“眼镜”两个字是不具有商标法的显著性的,因为西南地区,云贵川地区常常用“眼镜”两字来指戴眼镜的人,日常用语显著性是不强的。显著性不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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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因此,解决题述侵权问题,首先要判断“中牌”与“中力”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牌”字在汉语词汇中一直是表示商标的词汇的核心字,应属于任何商品中的商标标牌的通用名称。商标的核心还应是“中”字,“牌”在这里仅仅是与“中”组合在一起形成完整词汇,在该商标中表示商标意思,即“中牌”意为“中商标”。故其专用权显然应当有所限制,不管在注册商标证中是否有放弃专用权的字样,都应放弃专用权。更不应将注册商标中含有的“牌”字,单独提出来对抗他人的正当使用。 根据现有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牌”和“中力”两者在音、形、义方面有所不同,呼叫起来也不相同,因此,很难认定二者构成近似商标,难以认定构成侵权。
不侵权。同音不同字的情况不是商标侵权。如果同音不同字被视为商标侵权,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构成商标侵权的,除非使用相同的汉字标志,并应用于同一领域,并先注册自己的商标。
当加盟合同终止时,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此时,总部会检视加盟者是否有违反合约或是积欠货款,同时,总部可能会要求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保证金。但若是发生争议时,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权就应归加盟者所有,总部虽然拥有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须透过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总部自行拆除,即触犯了毁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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