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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特点:执行主体是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是有效的行政决定;执行的目的是迫使对方履行义务,维护执法秩序。...
针对行政强制执行的特点的问题,我的认识是: 1、行政相对方不履行应履行的义务,是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 2、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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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依法采取的对有关对象的人身、财产和行为自由加以暂时性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手段。行政强制措施的特点是:1.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的行为产生。一般说,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因,有时是为了预防危害社会行为产生,有时是为了制止危害社会行为的继续,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因此,行政强制措施带有明显的预防性、制止性。2.行政强制措施的内容大致包括人身和财物两大类。3.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理决定紧密相连,常常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前奏和准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首先要进行调查研究,为此就可能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使被调查的人与财产保持于一定状态,调查才可以顺利进行。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也紧密相连,常常是执行机关进行行政强制执行的准备和前奏。执行机关在进行财产方面的行政强制执行前,必须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这就需要对被执行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不仅具有预防性和制止性,而且还具有临时性。4.行政机关是否有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并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关于强制执行的措施,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1、行政强制措施只能是由行政主体作出,人民法院不能成为即时强制的主体。 2、基础行为与采取强制措施行为本身结合在一起,在时间上难以分离。 3、行政强制措施是在出现紧急状态,且无法期待相对人自动履行时采取的。 4、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有具体法律的实体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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