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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原物应提交物证。如果确实很难提交原件或原件,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和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中...
根据法律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其中提交困难的情形包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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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交书证的,应当提交原件。“原件”指文书制作人作出的最初定稿、签字的原本或者加盖印章与原本有同一效力的正本。如果当事人提交原件确有困难,比如原件难以取得或者无法借出,当事人可以提交复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复制件”指影印件等;“照片”主要指与明暗程度相同的影像;“副本”指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与原本和正本同一内容的抄送本;“节录本”指从原本、正本、副本上摘录的主要内容。当事人提交照片、副本、节录本的,应当附有有关机关的证明。当事人提交的书证是外文的,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当事人提交物证的,应当提交原件。如果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比如该物证无法移动、不易保存,或者原物不存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复制品,即根据原物制作的模型或者照片等。
1、户口薄;2、居民身份证;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4、军人证件和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复婚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3)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4)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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