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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
可以修改年龄的,但需要提供身份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户籍登记内容需要变更或更正时,户主或本人向户籍登记机关申报的户籍登记机关审查实际后进行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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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及提供材料 1、未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监护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填写申请报告,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 2、已满16周岁公民,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有关证明、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变更,缴交相片换领居民身份证。办理程序及时限: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接到的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需上报市公安局的,市公安局接到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决定。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后,2日内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一是本人要表达改名的意愿, 第二是理由要充分, 第三是本人要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且一生只能更改一次。
可以改身份证年龄。 先进行户口薄变更,然后补办身份证。 办理条件: 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理由充分的。 提交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和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书面报告。(均收原件) 2、《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或以前的户口证件、档案等权威原始凭据。(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从业于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等的,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在《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中加具同意变更意见并盖公章的,视为有效证明);(收原件) 5、入学(入托)的,提供学校(幼儿园)同意变更证明(在《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中加具同意变更意见并盖公章的,视为有效证明);(收原件) 6、待业、务农的,提供所在村(居)委同意变更的证明(在《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中加具同意变更意见并盖公章的,视为有效证明)。(收原件) 办理流程: 1、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和审批手续,受理窗口为派出所的应同时将已审批的材料移交受理地派出所,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2、受理地户籍窗口凭公安分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当场办理变更手续。
1、由更改年龄的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更改,并需要申请人亲笔签名,并盖章或者按手印。到派出所查找相关出生数据,找户籍所在社区的辖区5-10人参加听证会。会议人员需带身份证,并对申请人的真实出生情况进行陈述和听证,会后确认签字,即可对申请人的年龄进行更改。 2、《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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