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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是没有对行政复议决定书范围做出区分的,即所有行政复议答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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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行政复议决定书撤回的法律后果:诉讼后撤诉的——一般情况下不能再行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修正)2014/11/1日施行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对于行政复议决定自行撤回,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是否能自行撤销已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经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回复认为: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自己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有错误,有权自行改变。因行政机关改变或者撤销其原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情况之一复议机关有权决定撤销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5、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或答复和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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