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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因乙方工伤事故赔偿问题,经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并严格按照...
甲方:张xx乙方:李xx,性别男,28岁,生于1984年5月5日,住址:省xx县打石腰乡郑家塬村郑家塬村号码:1426xx19840505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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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委托代表人: 乙方:,男,民族:,年龄:岁,身份证号码: 因乙方在甲方工地发生工伤事故,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综合考虑乙方的家庭状况和甲方的实际情况,在合理合法、互让互谅、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是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xx省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达成,甲乙双方完全知悉、理解这两个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内容,清楚乙方工伤的赔偿项目及数额。 第二条乙方系甲方工地雇员,在年月日在工地受伤,经xx人民医院治疗。甲方因乙方受伤事宜,已经支付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X元。 第三条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协商赔偿款总额为人民币壹拾肆万元,乙方清楚并同意上述赔偿款已包括但不仅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并已包含支付乙方及其家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切赔偿款。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应当履行。
甲方:张xx乙方:李xx,性别男,28岁,生于1984年5月5日,住址:省xx县打石腰乡郑家塬村郑家塬村号码:1426xx19840505xxxx经人介绍,2012年9月中旬,乙方在甲方承包工地干活,从事杂活顺便给工人做饭。10月17日上午9时,乙方在工地北面马路上干活时,头顶上方的防护棚架子倒塌他不幸被砸中,腿受力导致腿骨折、韧带断裂,后乙方被送往小店人民医院,经医院诊断为:左侧腓骨中下1/3闭合性骨折、左侧下胫腓联合分离,又转到中铁十七局集团中心医院行左腓骨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现病情基本稳定,生活起居能够自理,医生建议回家修养。双方依照相关之规定,遵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乙方在干活时遭受意外伤害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并承诺共同遵守:一、双方就乙方在干活时遭受意外伤害事实无异议。双方均同意依照国家相关赔偿标准的法律规定进行赔偿。二、甲、乙双方同意一次性解决该事宜。甲方同意赔偿乙方医药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60000元(陆万元整);三、支付方式:于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时,甲方支付乙方现金60000元(陆万元整);四、甲方履行完毕给付义务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或者就该事宜进行举报、上访、提起或者诉讼;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六、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及见签字或者盖章后即生效。甲方(签字):乙方(签字):年月日年月日见证人(签字):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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