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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电动车驾驶员未到达现场离开现场的行为是否构成逃逸行为

2022-02-06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因此,本案例中电动车驾驶员在交警没有到达现场前离开现场这一行为是否构成“逃逸”,一方面,要看其交通肇事行为是否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行为,另一方面还要看其离开现场是否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如果均具备的,则应当属于交通肇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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