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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解释》第2条...
认定交通肇事罪的条件有: 主体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主观上是过失心态; 3、对象是交通法规和他人人身安全; 客观上,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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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是指车辆行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压、摩擦、翻车、坠落、爆炸、火灾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责任。交通事故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交通事故罪规定的定罪条件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刑事法律责任。没有违法行为,没有违法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事故发生的只有受害者不遵守交通规则,横穿马路,山崩、地裂、暴风雨、洪水等自然、洪水等自然因素,就不应该用本罪论处。当然,事故发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这里就更应该认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只有确定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有因果关系,才有可能以本罪论处。否则,不应该以此罪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行为人高速超车后突然发现前方几十米处有人穿越马路,便打方向盘试图避开行人,但出于车速过快,致使车冲入人行道而将他人压成重伤。此时,行人过马路作为介入因素只是发生本案的条件,事故的真正原因是超速行驶,因此必须认定行为和结果有因果关系,构成本罪。
交通事故罪是指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侵犯的对象是交通安全;主观方面是过失;客观方面,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
(一)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根据司法解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定罪处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本罪论处: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再适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刑,否则会形成重复评价。 (二)交通肇事罪的处理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逃逸”应当以不救助被害人为核心理解和认定。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不救助被害人的,就可以认定为逃逸。例如,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虽然仍在原地,但不救助受伤者的,应认定为逃逸。行为人造成交通事故后,让自己的家属、朋友救助伤者,自己徒步离开现场的,不应认定为逃逸。行为人造成交通事故后,没有需要救助的被害人而逃走的,不应认定为逃逸。 其中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根据司法解释,“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刑法理论的通说也赞成这种观点。 此外,因不救助被害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遗弃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对此,应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最后,自首情节、认罪态度、积极赔偿、现场拨打120及报警电话、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等,都可成为从宽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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