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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证国家建设和城市改造的需要,妥善处理拆迁房屋中的问题,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拆迁工作公开、公正、公平,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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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0月5日起乌市开始实施新《邢台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办法》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以货币补偿为主,货币补偿的金额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双方必须签订协议《办法》要求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或被拆迁人达不成协议时,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裁决,并组织召开裁决听证会。拆迁以货币补偿为主《办法》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按规定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并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金额由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办法》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楼层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评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违反《办法》将严罚违反《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处已经拆迁房屋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拆迁人违反规定,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为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管理,根据国务院、江苏省、苏州市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吴江市人民政府制定了本办法。第一章拆迁管理第一条在本市范围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拆迁集体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统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二条在规划建设控制区域内涉及房屋拆迁,取消宅基地安置,由用地单位(以下统称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定销公寓房安置。有条件的镇(区)可建造小高层或高层公寓房安置。第三条城镇规划建设控制区域外农村居民房屋拆迁可选择自建房安置,但应在规划确定的新农村集中居住点建房,鼓励放弃宅基地选择定销公寓房安置。对整村整组征地拆迁的以及无地组拆迁的,一律实行定销公寓房安置。第四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实行属地管理。第五条房屋拆迁涉及的评估、测绘、动迁、房屋拆除的具体工作,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并经市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单位实施。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动迁补偿等相关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拆迁中户籍在册农业人员安置基准面积的认定和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拆迁定销公寓房价格审批、鉴证、仲裁工作。第二章拆迁补偿第七条被拆迁房屋补偿中合法建筑面积,以合法有效批建面积为准。具体由各镇(区)界定。第八条房屋拆迁各类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1.房屋重置评估价。按城镇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评估单价×合法建筑面积。 2002年4月1日前批建的房屋,一宅中的附房以合法批准面积为准,按房屋重置评估价补偿,不作安置。超过合法批准部分作为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2002年4月1日后批建的房屋,不再另计附房面积,超过批建的部分按违章处理,不予补偿。不足批建面积的,以实际面积为准。 2.房屋装修评估值。 3.附属物补偿。各类附属物补偿的具体标准由各镇(区)自行合理确定。特殊附属物补偿,由各镇(区)委托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补偿价格鉴证。 4.辅助补贴。(详见房屋拆迁辅助补贴补偿标准表) 5.房屋区位补偿。720元/㎡×房屋安置基准面积。 按时签协搬迁奖励。签协及时、按时搬迁的原则上给予不大于18000元的奖励。具体标准由各镇(区)按拆迁项目自行确定。第九条房屋拆迁补偿中评估的价格标准适用时点,以拆迁项目启动日期为准。第十条进行突击种植、养殖、装修、改(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第三章拆迁安置第十一条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拆迁人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重置评估价+被拆迁房屋装修评估值+附属物补偿+辅助补贴+房屋区位补偿价+按时签协搬迁奖励和定销公寓房的差价补偿。定销公寓房差价计算式为:[(定销公寓房市场单价—定销公寓房安置基价)×安置基准面积]。第十二条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以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作为安置基准面积,按被拆迁房屋重置评估价、被拆迁房屋装修评估值、附属物补偿、辅助补贴、房屋区位补偿价、按时签协搬迁奖励的总额与安置定销公寓房总额结算差价。安置房的基价为拆迁时安置房屋的重置等级单价+房屋区位补偿单价。安置面积在基准面积内按安置基价结算。超过安置基准面积20平方米以内按110%结算,超过安置基准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鉴证的市场价结算。全部超购的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安置面积不足安置基准面积的部分,拆迁人按第十一条规定给予拆迁定销公寓房差价的补偿。第十三条选择宅基地自建安置方式的,按被拆迁房屋重置评估价+被拆迁房屋装修评估值+附属物补偿+辅助补贴+按时签协搬迁奖励的总额进行补偿后,根据《吴江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审批宅基地。第十四条用于安置的拆迁定销公寓房的市场价、层次调节系数、自行车库单价、汽车库单价、防盗门价、层高2.2米以上阁楼面积单价以及各套型无洁具、内门的补贴价,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测定,报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鉴证认定。第十五条户口在拆迁区域,60周岁以上无子女的老龄人,经民政部门确认具备“五保户”条件,无能力购房的,经本人申请,原房仅补偿房屋重置评估价后,由政府给予妥善安置或由拆迁人提供不大于60平方米房屋供其居住使用,居住人去世后由拆迁人收回。第四章配套规定第十六条被拆迁人按合法有效房屋计户,被拆迁人在同一区域内有多处住房的,应当合并为一户计算其住宅面积。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安置。第十七条一户中原拆迁房屋中涉及未在本市内审批过宅基地的户籍在册农业人员,由本人申请,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所在村组公示10天无异议,由各镇(区)会同当地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会审认定后,按人均40平方米增加安置基准面积,但一户安置基准面积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80平方米。第十八条一户中原拆迁房屋面积按户籍在册农业人员计算人均不足40平方米的,经所在村组公示10天无异议,由各镇(区)会同当地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会审认定后,按人均40平方米安置基准面积安置,但一户安置基准面积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80平方米。第十九条房屋拆迁中符合《吴江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三)、(四)规定条件的农村分户,由各镇(区)会同当地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审核批准后,对新分出的无房户,按人均40平方米作为安置面积基准,但一户安置基准面积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在房屋拆迁时一并安置。第二十条拆迁中涉及的其他安置对象的界定: 1.全家户籍已转为非农的,原建于集体土地上的合法房屋被拆迁,比照本办法补偿安置。 2.规划建设控制区域内经鉴定属D级危房户,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村组公示10天无异议的,由所在镇(区)组织会审批准后,进行预拆迁。 3.户籍在册农业人员在本市内未审批过宅基地的无房户,按人均40平方米基准安置,不享受房屋区位补偿。在户籍所在组拆迁中,由本人申请,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所在村组公示10天无异议,由各镇(区)会同当地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会审认定后,随拆迁项目办理。 4.拆迁中涉及应当有房屋所有权的离婚时放弃或已处分的无房户不再安置;离婚人员分得房屋的,离婚双方均按实际的合法房屋面积作为安置基准;离婚一方已拆迁安置,另一方符合无房户条件,按无房户办理。第二十一条户籍在册农业人员指《吴江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界定范围。第二十二条选择货币补偿自行购房或定销公寓房安置的失地农村居民,有关社会保障事宜,按我市有关规定办理。修评估值、附属物补偿、辅助补贴、房屋区位补偿价、按时签协搬迁奖励的总额与安置定销公寓房总额结算差价。安置房的基价为拆迁时安置房屋的重置等级单价+房屋区位补偿单价。安置面积在基准面积内按安置基价结算。超过安置基准面积20平方米以内按110%结算,超过安置基准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鉴证的市场价结算。全部超购的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安置面积不足安置基准面积的部分,拆迁人按第十一条规定给予拆迁定销公寓房差价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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