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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出于主动地位。为了确保债权人权益保护,债权人应注意把握或延长诉讼时效期的期限,积极申张自己的权利,活动法律保护。同时...
债权人权益和所有者权益虽然都是对企业资产的要求权,都是两个会计要素,都是反映了企业的资金来源,但两者又有着本质的差别。 区别在于所有者权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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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公司法理念可以概括为以公司营利为本,以股东利益为重,有限责任制 度的主要弊端表现在缺乏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由于在观念和制度上将公司人格 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绝对化, 使其极大地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甚至以牺牲一 定的社会正义为代价换取社会经济价值的实现, 即通过增加债权人的风险, 减弱 债权人的优势地位来相应降低投资人的风险。这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 对债权人有失公平。 有限责任制度将股东意识到的投资风险限制在其出资额范围 内, 并可能将其中一部分转嫁给公司外部的债权人, 使股东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 风险失去均衡。 债权人作为公司重要的外部利害关系人, 通常无权介入公司内部 的管理过程, 甚至可能对公司内部管理一无所知, 缺乏保护自己的积极手段。 这 势必对债权人有失公平。 其次, 控制股东可能迫使公司从事有利于控制股东的不 正当交易, 致使公司少数股东或债权人蒙受经济损失。 最后, 对侵权责任造成了 规避。 任何不特定的当事人均可能因公司的侵权行为而成为非自愿债权人, 他们 在与公司的“交易”中缺乏保护自己的积极措施, 昭通债权人权益保护有限责任制度常常使受害人得 不到足额赔偿, 外化了一部分因公司的冒险行为造成的损失, 而公司及其股东从 中受益, 却将损失转稼给非自愿债权人, 使风险与利益相一致的法律原则遭受破 坏。
(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除此之外,债权人会议还有听取债务人企业整顿情况的报告的权利(该法第20条),监督破产清算组活动的权利(破产法意见第53条),申请终结整顿的权利(破产法意见第37条)等。可见立法在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权方面规定得较为充分,但在具体参与权的行使以及对程序进行的制约和监督方面稍显薄弱。比如,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及是否设置常设的破产监查人方面,还有对营业的是否继续和破产财产管理的指示方面,立法并未给予债权人会议表示其意志的机会。
法人有接受全体投资人投资财产的权利(在法人设立之初也可以这样说,法人有哪些种类的财产权取决于投资人投资什么样的财产);法人有将接受的投资财产登记在法人名下的权利;有以法人的名义经营该财产的权利;有以接受的投资财产和法人的日后积累,既法人名下的全部财产承担法人民事责任的权利。所以说法人财产权是一种授权。进一步说是法定授权、定向授权、有限授权、特殊授权。或者说法人财产权是一揽子授权。授权的内容就是:投资人要将投资财产的占有权交付法人;接受投资的法人可以根据投资人授权将所接受的投资财产用于经营,无条件的用于承担法人自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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