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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
在鉴定的同时应当先分清事故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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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私有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小于三年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肇事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存在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判处大于等于三年小于七年的有期徒刑,如果由于逃逸造成当事人死亡的,判处大于七年的有期徒刑,且被吊销驾驶证,终身不能考。当肇事逃逸者逃逸后,有悔改行为,去自首,积极配合调查,会适当从轻处理,一般会在大于三年小于七年的范围内。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交通事故的肇事者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而离开事故发生现场的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如果肇事者对自己造成的交通事故假装不知道而逃离现成的,也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当肇事者逃离事故现成的原因不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而是其他原因,比如怕遭到被害者亲戚朋友或者围观者的殴打而逃离事故发生现场,但快速报警,接受调查,接受法律处理者,一般不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因此在判定交通肇事逃逸时,一定要在认定时加以区分,确保使用准确的法律。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对认定的交通事故不存在争议,并决定撤离事故现场自行协商解决的,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报案的,则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
交通肇事罪刑期的多少是与事故造成的伤亡情况、公共财产损失情况以及其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肇事方的态度表现等息息相关,不同的事故后果与不同的事故责任相结合,法定的刑期也会有所不同。当然伤亡越大、责任越大、认罪态度越差刑期就越长、处罚越重,总之需要结合整个案件的事实综合分析。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法律上是有严格的认定条件的,首先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是事故后果需要达到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程度,如果造成的事故情节轻微、无人员伤亡、负次要或者次要以下责任、无重大财产损失的,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也就不能被认定具有“肇事后逃逸”情形。其次,肇事逃逸的主观目的必须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如果肇事方没有此目的,也是不能认定具有“肇事逃逸情节的”。当然,何为“逃避法律责任”,表现上有多种形式,法律上也有多种认定,具体认定需要结合案情和证据才能得出。
交通肇事逃逸判刑: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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