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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要想撤销按撤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书,只能向法院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撤诉处理裁定书: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以下是民诉法按撤诉处理裁定书的有关内容, 民事裁定书(按撤诉处理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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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撤诉裁定书,不能上诉,只能提交撤诉裁定确有错误的证据,向法院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准予原告撤诉的裁定,是生效裁定,不能上诉。《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撤诉后,如果纠纷还没有解决,可以再次起诉起诉没有时间间隔限制,即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即可以再次起诉 但是,对于离婚案件,撤诉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起诉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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